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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9-06-19 | 點閱數: 636

一、有關核定「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副主管人員』」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1項之公職人員一案,業經行政院核定在案,並自108 年7月1日起適用本法規定。

二、請協助轉知機關同仁並加強宣導旨揭副主管人員自108年7 月1日起適用本法規定,避免旨揭適用人員因不諳本法致違 反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