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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9-06-17 | 點閱數: 627

一、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進修、 研究,係指教師在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關 之學分、學位或從事與職務有關之研習、專題研究等活 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 究:係指服務學校……同意教師,利用其授課之餘仍應留 校服務時間,經辦妥請假手續而參加之進修、研究。」及 第5條第2項規定:「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每人每週 公假時數最高以8小時為限。」

二、本案教師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博士學位,嗣後辦理休 學,已暫時中止進修,與前揭辦法規定不相符,學校尚不得依該辦法規定同意公假前往進修,僅得以事、休假方式 辦理,或利用公餘時間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