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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9-04-12 | 點閱數: 1277

一、依據「花蓮縣縣立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儲訓任用實施要點」辦理。
二、國小主任儲訓日期訂於6月10日至7月19日止,假國家教育研究院三峽總院區辦理,薦送名額20名。
三、依前揭要點第6點錄取順序規定,第1順位:現為該校當學年度兼代各處主任行政職務者;第2順位:非現職主任,校長擬推薦為下學年度主任行政職務者;第3順位:其他自行參加甄選之人員,依資績高低依序錄取至各該年度薦送儲訓名額額滿為止。
四、復依本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設置及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特教中心兼任主任之教師若尚未具主任資格者,可優先遴派參加主任儲訓。
五、申請人請填妥報名表,備齊證明文件正本暨影本【畢業證書、服務證明、獎懲令、考核通知書、各類證書及其他相關資料等】,於4月24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至3時,於縣府教育處第2會議室審查,審查後另行公告錄取名單。
六、前項證明文件影本請依報名表所列積分項目,以A4紙張依序整理成冊,並於每頁加蓋校長或人事人員職名章及「與正本相符」章戳。
七、儲訓期間代課鐘點費補助原則如下:校長推薦者,如於108學年度受聘擔任主任,由原校檢具行政職務核備名冊、儲訓期間應付實際代課鐘點費憑證影本等,報府審核符實後,全額補助儲訓期間代課鐘點費;自行申請者不予補助,由個人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