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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許敏愉 - 輔導處 | 2019-04-09 | 點閱數: 852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080046480B號令修正發布,請各位教師參酌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8年4月2日臺教學(三)字第1080046480E號函辦理。  
二、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三、  若對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謝昌運(電話:02-7736-7829)。

法規內容修正如下: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修正條文

第十三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課程,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