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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8-10-09 | 點閱數: 1969

一、依據花蓮選舉委員會107年10月1日花選一字第1073150190號函辦理。
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0條規定:投票所、開票所之工作人員,應參加選舉委員會舉辦之講習。有關所屬人員參加是項講習者,請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准予公假。
三、另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者,請依行政院72年11月9日台72人政參字第30519號規定,「增額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參加選務工作人員,准予補假一天,嗣後均得援例辦理」,准予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