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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8-05-08 | 點閱數: 1020

一、修正第三、八、九點係配合行政院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三點,爰修正補休期限之規定。

二、修正第十點係查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管理及考核權均為本府教育處,為達事權統一及減少行政作業流程,校長五日以上差假應經本府教育處核准,爰修正第十點規定(校長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所指公務員,須依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或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申請赴陸,爰除校長赴大陸案件外,其餘免會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