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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20-08-12 | 點閱數: 653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9年8月10日府教學字第1090148561號函辦理。

二、查108年6月5日修正之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業經行政院109年5月21日院臺教字第1090015037號令定自109年6月30日施行。

三、為使各主管機關及學校依本法修正施行前規定處理中之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有所遵循,並提示本法修正後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議及學校辦理不適任教師查詢與通報等作業重點,爰訂定本注意事項。

四、本法修正施行前經學校教評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議通過,但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且送達生效之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案,各主管機關及學校應依本注意事項附表規定之處理方式與期限辦理。

五、學校教師如有本法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及第19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情形者,經學校或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停聘者,學校應即依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規定,於解聘或停聘之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後7日內,至「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 (網址:https://unfitinfo.moe.gov.tw/)登載通報資料,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