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9年4月22日府教終字第1090072415號函辦理。
二、本案表揚對象為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經公開甄選聘用,支領月薪之代理教師。
三、本案送件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請檢送被推薦人推薦表一式20份(正本1份、影本19份)、校內初選會議紀錄影本1份(請勿裝訂),並加蓋核與正本相符,另被推薦人之有關證件影印本及傑出事蹟等佐證資料一式6份(請左側靠下對齊裝訂成冊並製作封面目錄);所 附資料文件一律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