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昌性平教育網站
一、 |
依據國立臺東大學112年4月14日東大數媒字第1121002701號函辦理。 |
二、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委託該校張如慧教授執行「111學年度國民中小學課程推動工作─課程與教學輔導組─性別平等教育議題輔導群」業務。 |
1、 |
日期:112年6月2日(星期五)上午10時30分至下午5時。 |
2、 |
地點:該校師範學院(臺東縣臺東市大學路二段369號)。 |
3、 |
各縣市教育局(處)主管「國民教育輔導團」業務單位代表、課程督學。 |
4、 |
縣市性別平等教育議題輔導小組全體參與。若有窒礙,請至少薦派兩名團員參加。 |
5、 |
各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學習領域、議題輔導小組成員。 |
六、 |
全程參與者核予 4.5小時研習時數,未全程參與者核實發給研習時數。 |
北昌性平教育網站
一、 |
依據教育部111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辦 理。 |
(一) |
辦理日期:111年11月4日至6日(星期五、六、日)。 |
(三) |
參加對象:依下列順序錄取,名額為30名,額滿為止。 |
2、 |
曾參與校園性別事件調查或申復經驗,並曾擔任過調查 小組召集人或調查報告撰寫人至少1次以上者,如超額 報名時,將考量特殊因素就實務參與調查和申復工作次 數越多者為優先錄取對象。 |
(四) |
報名方式:即日起至111年10月28日(五)下午5時止,逕至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課程代碼:3561942)報名及填具報名表電子檔(詳見計畫附件)以完成報名手續。 |
三、 |
請准予參與人員公(差)假登記,惟所需差旅費及代課鐘點 費,由學校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
四、 |
配合防疫新生活:入校需要量體溫、酒精消毒,並請參與者 全程戴口罩。 |
北昌性平教育網站
一、 |
依據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精進國民中學及國民小 學教師專業與課程品質作業要點暨本縣111學年度精進國民 中小學教師專業與課程品質整體推動計畫辦理。 |
二、 |
旨揭研習對象:本縣北區(光復鄉以北,含光復鄉)各國民中小學教師。 |
四、 |
報名方式:11月1日起前至全國教師進修網報名 (課程代碼另於處務公告轉知)。 |
北昌性平教育網站
因應跟蹤騷擾防治法於111年6月1日實施,花蓮縣警察局有製作宣導影片,供老師於公民素養課宣導使用。
北昌性平教育網站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案經總統於104年2月4日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並經全文修正,行政院定自106年1月1日施行。條例修正後,受保護的兒童少年範圍擴大,有下列行為之一,即為兒童或少年性剝削: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四、利用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侍應工作。」前述行為的被害人皆為受到保護的對象。
北昌性平教育網站
「跟蹤騷擾防制法」制定案,業奉總統110年12月1日華總一義字第11000108131號令公布,並自111年6月1日施行。
北昌性平教育網站
說明:
一、旨揭宣導海報及宣導品電子檔置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全球資訊網(首頁/主題專區/家庭支持/未成年懷孕服務專區/民眾/宣導品,https://www.sfaa.gov.tw/SFAA/Pages/VDetail.aspx?nodeid=1208&pid=9549,歡迎老師逕行下載運用。
二、「全國未成年懷孕諮詢專線」(0800-257085)及「未成年懷孕求助網站」(https://257085.sfaa.gov.tw/),提供遭遇困境未成年懷孕少女、家屬及其重要他人近便性、即時性諮詢管道,併請參酌利用。
三、承上,宣導海報及宣導品所列內容建請做為學校宣導學生懷孕議題之參考,並請於知悉學生懷孕時,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4條之1及教育部所訂「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規定,採取必要之相關措施,協助學生完成學業,落實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益。
北昌性平教育網站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6月1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70106號函辦理。
- 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明定學校人員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通報義務。
- 有關「知悉行為人於他校服務或就學時曾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之情形,非屬性平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知悉服務學校發生」之情形,爰無性平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罰之適用。
- 另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4點第1項規定:「校安通報事件,依其屬性區分如下:(一)依法規通報事件:依法規規定應通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校安通報事件。(二)一般校安事件:前款以外,影響學生身心安全或發展,宜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知悉之校安通報事件。」,旨揭情形雖非該規定第1款「依法規通報事件」,惟學校應依第2款規定:「一般校安事件:前款以外,影響學生身心安全或發展,宜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知悉之校安通報事件」進行通報,使學校及主管機關得迅速知悉,俾得立即採行相關因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