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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兒少性剝削防治教育宣導資源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案經總統於104年2月4日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並經全文修正,行政院定自106年1月1日施行。條例修正後,受保護的兒童少年範圍擴大,有下列行為之一,即為兒童或少年性剝削: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四、利用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侍應工作。」前述行為的被害人皆為受到保護的對象。  

相關連結:http://gender.nhes.edu.tw/%E6%80%A7%E5%89%9D%E5%89%8A%E9%98%B2%E6%B2%B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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